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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規約

※ This page is a reference translation of the official Japanese version, provided for convenience only. The Japanese version is the legally binding text;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y, the Japanese version prevails.

本利用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规定耕耘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的「bookmi」及本公司表示适用本规约的其他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

第1条(适用)

1. 本规约适用于本公司与利用者之间就本服务使用产生的一切关系。

2. 本公司就本服务在本公司网站或管理画面上登载的价格表、套餐说明、积分购买画面的表示及其他规程(以下简称"个别规程")构成本规约的一部分。

第2条(定义)

本规约中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1. 「利用者」:同意本规约并与本公司签订利用合同的法人或个人事业主

2. 「利用合同」:以本规约及个别规程为内容,在本公司与利用者之间成立的关于使用本服务的合同

3. 「个别合同」:通过利用申请书、报价单、合同书或其他书面或电磁记录,由本公司与利用者个别约定的条件

4. 「成员」:利用者允许使用本服务的董事、员工及其他人员

5. 「账户」:为使利用者及成员使用本服务而由本公司发放的 ID 及其他认证信息

6. 「利用者数据」:利用者或成员在本服务中登录、录入或发送的数据(包括与利用者的顾客有关的信息)

7. 「AI功能」:本服务中使用生成式AI或其他人工智能技术的功能

第3条(本规约的变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依据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的规定,无需取得利用者的个别同意而变更本规约。

  • •(1) 变更符合利用者的一般利益时
  • •(2) 变更不违反利用合同的目的,且根据变更的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当性及其他与变更有关的情况属于合理时

2. 本公司变更本规约时,应在变更生效日前1个月,通过在本服务或本公司网站上登载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周知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日。但为应对法律法规修订、更正错误及其他不对利用者造成不利的变更,在生效日之前周知即可。

3. 变更对利用者不利的,利用者可在生效日前一日之前办理解约手续,无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负担而终止利用合同。

第4条(利用申请及合同的成立)

1. 本服务是面向事业者的服务。希望使用本服务的法人或个人事业主,应同意本规约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请使用。

2. 利用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申请时(在线申请的,在本公司发放账户时)成立。

3.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不予承诺申请,且无义务披露理由。

  •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错误或遗漏时
  • •(2) 过去曾因违反本规约而被解除利用合同时
  • •(3) 符合或可能符合第28条第1款时
  • •(4) 不属于事业者时
  • •(5) 本公司合理判断不宜承诺的其他情形

4. 利用者声明并保证其为事业目的使用本服务。

第5条(与个别合同的关系)

本规约与个别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个别合同的约定为准。个别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本规约。

第6条(账户及认证信息的管理)

1. 利用者应确定本服务的管理员,并向成员发放账户。可使用的成员数上限,以所签套餐及追加购买的席位数为准。

2. 利用者应使成员遵守本规约,成员对本服务的使用视为利用者的使用。

3. 利用者应自行负责管理账户,不得转让、出借或与第三方共享。因账户管理不善或第三方使用造成的损失,除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外,由利用者承担。

4. 利用者获知账户被非法使用时,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5. 利用者可随时在账户设置页面删除账户。删除账户后,利用者数据按照隐私政策、第14条及第19条处理。

第7条(免费试用)

1. 本公司可就本公司规定的套餐,提供本公司规定期间及内容的免费试用。免费试用中可使用的功能、积分数及其他条件,在申请画面中表示。

2. 在免费试用期间内未申请付费套餐的,本服务的使用于免费试用期间届满时终止,并适用第14条的规定(不适用该条第2款的导出期间,但适用该条第7款及第8款)。免费试用不会自动转为付费套餐,也不会产生费用。

3. 开始付费套餐后,未使用的免费试用期间失效。

第8条(合同期限及自动续约)

1. 利用合同的期限,月付套餐为1个月,年付套餐为1年,自付费套餐结算完成之日起算。

2. 利用者未在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办理第13条规定的解约手续的,利用合同按相同条件自动续展相同期间,其后亦同。

3. 个别合同约定了最低使用期间、续约期间或其他合同期限的,以个别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9条(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 利用者向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网站价格页面、管理画面或个别合同中表示的使用费(含消费税等)。消费税等税率调整时,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

2. 支付方式为信用卡结算、PayPay 及本公司在管理画面表示的其他方式。月付套餐于每月、年付套餐于每年的合同续期日,预付该期间的使用费。

3. 个别合同约定以请款单付款的,利用者应在本公司开具的请款单所载付款期限前,汇款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手续费由利用者承担。

4. 在月中开始使用或利用合同终止的,使用费亦不按日计算。已收取的使用费,除本规约或个别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退还。

5. 利用者延迟支付使用费的,应自付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14.6%的比例向本公司支付迟延损害金。

6. 本公司开具符合合格请求书等保存方式(日本发票制度)的请款单或领收书。

第10条(使用费的变更)

1. 因经济形势变化、本服务内容变更或其他合理理由,本公司可变更使用费。此时,本公司应在变更生效日前1个月,将变更后的费用及生效日通知利用者。

2. 变更后的使用费,自生效日以后开始的合同期间起适用。

3. 不同意涨价或其他对利用者不利变更的利用者,可在生效日前一日之前办理解约手续,无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负担而终止利用合同。

第11条(套餐的变更)

1. 利用者可在管理画面变更所签套餐。

2. 变更为上位套餐的,于手续完成时生效;变更为下位套餐的,于当前合同期间届满后生效。变更为上位套餐时差额的结算方式,在变更手续画面中表示。

3. 因变更为下位套餐而无法使用的功能中登录的利用者数据,在恢复为上位套餐之前可能无法查看。

第12条(积分)

本公司发行积分,作为使用本服务 AI 生成功能等的使用单位。

【积分的种类】

  • •赠送积分:本公司根据所签套餐无偿赠送的积分
  • •购买积分:客户支付对价购买的积分

【有效期】

  • •赠送积分:至赠送日所属请款期间的最后一日
  • •购买积分:自购买日起180日
  • •超过有效期的积分,无论任何理由均失效,此后不能再使用

【消费顺序】

  • •消费积分时,按有效期限先到者优先的顺序消费。

【兑换现金及退还】

  • •积分不能兑换为日元或其他金钱。此外,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

【禁止转让及转移】

  • •积分不能转让、出借给第三方或被继承,也不能转移到其他账户。

【合同终止时的处理】

  • •本服务的合同终止时,赠送积分无论剩余有效期如何,均于合同终止日失效。
  • •购买积分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在自购买日起180日的有效期届满前有效。但使用积分需要有效的合同。

【购买前的表示】

  • •购买积分的有效期及失效处理,在购买手续前于购买画面中表示。

第13条(解约)

1. 利用者可随时在管理画面办理规定手续解约利用合同。此时,利用合同于办理解约手续之日所属合同期间的最后一日终止。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年付套餐的利用者可在合同期间中途,于管理画面按规定手续申请中途解约。此时,利用合同于申请日所属的利用月(指自合同期间开始日起每1个月划分的期间)的最后一日终止,本公司从已收取的年付使用费中,扣除已使用的利用月数(含申请日所属的利用月)乘以该套餐月付使用费(适用折扣的,为折扣后金额)所得金额后,将余额按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退还(无余额的,不予退还)。未申请中途解约而按前款办理解约手续的,剩余期间的使用费不予退还。

3. 解约不收取违约金及解约手续费。但个别合同约定了最低使用期间及解约金的,以个别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14条(合同终止后的利用者数据)

1. 利用合同(含免费试用)终止的,利用者自终止日次日起不能再登录本服务。

2. 付费套餐的利用合同终止的,利用者自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后,可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以下简称"导出期间")内登录本服务查看及导出利用者数据。导出期间内不能登记、编辑及删除利用者数据。

3. 提出前款申请的利用者无法通过登录进行导出的,本公司应根据利用者的请求,以本公司规定的格式(CSV等)提供利用者数据。

4. 自利用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申请付费套餐的,可再次使用本服务的全部功能。

5. 自利用合同终止日次日起经过90日后(已规定导出期间的,以该期间末日与前述日期中较晚者为准),本公司可删除利用者数据(含备份,但第7款的会计保存数据除外),对已删除的利用者数据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须保存的,在该义务范围内保存。

6. 利用者确认自身负有电子账簿保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义务,除第7款的保存外,应努力自行导出并保管所需数据。本公司不负有超出本条规定期间保存利用者数据的义务。

7. 不论前述各款如何规定,利用者在本服务的会计功能中记录的账簿及凭证(含删除记录,以下简称"会计保存数据"),本公司保存至自最后记录会计保存数据之日所在会计年度末日起经过10年3个月之日所在月份的末日(以下简称"会计数据保存期限"),在此之前不予删除。但利用者申请删除会计保存数据的、依第23条废止本服务全部的(本公司将在该条通知的同时设置可导出会计保存数据的期间)以及有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的,不在此限。

8. 利用合同终止后至会计数据保存期限为止,利用者的管理员可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在登录页申请)随时免费设置可查看及导出包括会计保存数据在内的利用者数据的期间(每次申请30日,且不超过会计数据保存期限)。该期间准用第2款后段(禁止登记、编辑及删除)。

第15条(利用者数据的处理)

1. 利用者数据的相关权利归利用者或向利用者授予权利的第三方所有。

2. 本公司仅在提供、维护本服务以及处理故障和支持所需的范围内处理利用者数据;除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利用者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3. 本公司可将利用者数据中个人数据以外的数据,以及为向利用者提供本服务所需范围内处理的个人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加工为无法识别利用者及个人的信息(以下简称"统计信息"),用于提高本服务质量。本公司不向第三方出售统计信息。

4. 本公司在合理范围内对利用者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对重要的利用者数据,利用者亦应通过导出功能等自行保存副本。

第16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的隐私政策处理利用者及成员的个人信息。

2. 利用者数据中包含利用者的顾客或其他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指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下同)的,利用者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委托本公司处理该个人信息,本公司予以受托。利用者应合法取得该个人信息,并办理在本服务中登录所需的手续。

3. 本公司对依前款受托的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指南采取必要且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且不用于提供本服务以外的目的。

4. 本公司可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将受托个人信息的处理再委托给第三方(含位于外国的经营者)。此时,本公司应使再委托方承担与本条同等的义务并进行适当监督;再委托给位于外国的第三方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件。主要再委托方(云服务商、AI服务商等)及其所在国记载于隐私政策。

5. 本公司获知受托个人信息发生泄露、灭失、毁损等事故或有此可能时,应在获知后及时(最迟3日内)通知利用者,调查原因并采取防止再发生的必要措施,同时协助利用者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告及通知本人。

6. 利用者可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本公司报告受托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

7. 利用者在本服务中登录需特别注意的个人信息(要配慮個人情報)时,应自行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本人同意并办理其他必要手续。

8. 本服务不处理个人编号(指日本《行政程序中识别特定个人的编号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个人编号)。利用者不得在本服务中登录个人编号。

第17条(AI功能)

1. 本公司在提供AI功能所需的范围内,将利用者数据的一部分发送至本公司选定的AI服务商(含位于外国的服务商)。

2. 对依前款发送的数据,本公司努力选择AI服务商不将其用于自身AI模型训练的条件或设置。各AI服务商的处理方式记载于隐私政策。

3. AI功能的输出可能包含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内容。利用者应自行判断并负责确认输出内容后再使用,本公司不保证输出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

4. 利用者不得将AI功能用于违反法律法规、侵害第三方权利或其他属于第20条规定的禁止事项的目的。

5. AI功能输出的相关权利,除归属于本公司或第三方的以外,归利用者所有。本公司不保证输出不侵害第三方权利。

6. 利用者通过AI功能进行电话应对或与第三方的其他应对,或对通话录音时,应告知对方。

第18条(与外部服务的联动)

1. 本服务包含与 LINE、Google、支付服务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外部服务")联动的功能。利用者使用外部服务时,应遵守各外部服务的使用条款等。

2. 因外部服务停止、变更或故障给利用者造成的损失,除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外,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9条(Google API 服务的使用)

客户自愿将自己的 Google 账户与本服务联动时,本公司使用 Google API 提供从 Gmail 发送邮件,以及与 Google 日历同步日程(导入会议、创建与写入日程、查看空闲时间)的功能。获取的信息、访问范围、保存及删除的详细内容,以隐私政策中「Google 用户数据的处理」的规定为准。

【认证(OAuth/third-party authentication)】

  • •客户通过 OAuth(third-party authentication,第三方认证)将自己的 Google 账户与本服务联动
  • •本公司不会超出客户授权时同意的范围访问 Google 账户信息
  • •客户可随时在 Google 账户设置(myaccount.google.com/permissions)中撤销对本服务的授权

【数据的使用范围】

  • •本公司仅为向客户提供并改进本服务的上述功能,使用从 Google API 获取的数据(账户基本信息、发送邮件所需的信息、日历日程等)
  • •本公司不将从 Google 获取的数据用于广告,也不会未经客户同意将其出售或提供给第三方
  • •本公司不将从 Google 获取的数据用于通用 AI・机器学习模型的开发、改进或训练
  • •本服务对 Google API 的使用,遵守 Google API Services User Data Policy(包括 Limited Use 的要求事项)

【数据的保存期间(data retention)】

  • •从 Google API 获取的数据,仅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保存
  • •客户解除本服务与 Google 账户的联动时,本公司请求 Google 作废令牌,并删除已保存的令牌。已发送邮件的记录、已导入的会议记录等作为业务记录保存的数据,按隐私政策的规定保存及删除
  • •自客户删除账户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从系统中删除从 Google 获取的数据
  • •法律法规规定须保存的信息,仅在该期间内保存

【数据的删除(delete/deletion)】

  • •在本服务设置画面的「我的邮箱」或「Google 日历」中解除联动
  • •在账户设置页面执行「删除账户(delete account)」
  • •在 Google 账户设置中撤销本服务的访问权限(revoke)
  • •向 [email protected] 发送删除(deletion)请求

收到删除请求后,本公司在30日内删除从 Google 获取的全部数据。

第20条(禁止事项)

利用者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实施或让成员实施下列行为。

1.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2. 侵害本公司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隐私、名誉或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3. 妨碍本服务运营,或对服务器或网络造成过度负荷的行为

4. 非法访问或企图非法访问的行为

5. 对本服务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

6. 使用本公司许可方式以外的自动化工具或机器人进行访问

7. 登录虚假信息的行为

8.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本服务转售、出借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9. 违反日本《特定电子邮件发送合理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发送广告宣传邮件或其他消息的行为

10. 本公司合理判断为与前述各项类似的不当行为

第21条(停止使用及解除)

1. 利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事先通知(紧急情况下事后通知)后停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 •(1) 延迟支付使用费,经规定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在期限内支付时
  • •(2) 违反本规约时
  • •(3) 账户被第三方非法使用或有此可能时
  • •(4) 为本服务安全运营有其他紧急必要时

2. 利用者违反本规约,经本公司规定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未在期限内纠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解除利用合同。

  • •(1) 停止支付或丧失支付能力,或被申请破产、民事再生、公司更生或特别清算程序时
  • •(2) 被申请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分、强制执行或拍卖时
  • •(3) 违反第28条规定时
  • •(4) 严重违反本规约且因其性质难以纠正时

3. 依前款解除利用合同的,利用者对本公司的一切债务当然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清偿。

4. 因第1款第1项或第2项停止期间,使用费照常发生。

5. 前述各款的措施不影响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22条(本服务的变更、维护及中断)

1. 本公司可在改进本服务或运营所需的范围内变更本服务的功能及规格。对利用者造成重大不利的变更,应在变更前30日通知。

2. 本公司因定期维护暂停本服务的,原则上提前7日通知。但因紧急维护、故障处理或安全需要,可不经事先通知暂停服务,事后通知。

3. 本公司尽合理努力稳定提供本服务。本公司规定可用率或其他服务水平的,该服务水平为努力目标,本公司不保证达成。

4.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本服务全部连续24小时以上无法使用的,本公司根据利用者的申请,按日退还该期间对应的使用费。

第23条(本服务的终止)

本公司终止提供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时,应在终止日前3个月通知利用者。但因外部服务终止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导致终止的,尽可能及时通知即可。无论何种情形,本公司均退还已收取的、对应终止日次日以后期间的使用费。

第24条(知识产权)

1. 本服务及构成本服务的软件、文档、商标及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归本公司或合法权利人所有。

2. 本公司在利用合同期间内,向利用者授予为其事业使用本服务的非独占、不可转让的权利。

3. 利用者通过本服务制作的内容的权利归利用者所有。本公司可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无偿、非独占地使用该内容。

第25条(不保证)

本公司不保证本服务适合利用者的特定目的、具备期待的功能、准确性或有用性,亦不保证不发生故障。但本公司获知本服务存在故障时,应在合理范围内努力修复。

第26条(损害赔偿)

1. 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给利用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仅赔偿直接且实际发生的通常损害,对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害及特别损害不承担责任。

2. 本公司的赔偿总额,以造成损失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往前回溯3个月内本公司实际从利用者处收取的使用费(不含积分购买款)总额为上限。

3. 本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 利用者违反本规约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利用者应赔偿本公司遭受的损失。

第27条(保密义务)

1. 本公司及利用者不得在未经对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因利用合同由对方披露或知悉的技术、经营及其他信息中,被指定为机密或可合理认知为机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利用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 下列信息不属于机密信息。

  • •(1) 披露时已经公知的信息
  • •(2) 披露后非因接收方原因变为公知的信息
  • •(3) 披露时已经持有的信息
  • •(4) 从有合法权限的第三方处不负保密义务而取得的信息
  • •(5) 未利用对方机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 本公司可在提供本服务所需的范围内向受托方披露机密信息。此时,本公司应使受托方承担与本条同等的义务。

4. 因法律法规、法院或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机密信息的,可在可能范围内事先通知对方后,在被要求的最小必要范围内披露。

5. 本条义务在利用合同终止后存续3年。利用者数据及个人信息的处理,以第15条及第16条的约定为准。

6. 本公司及利用者可在必要范围内向律师、税理士及其他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专家披露机密信息。

第28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本公司及利用者声明:自身、自身的董事及实质参与经营者现在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脱离暴力团成员身份未满5年者、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关联企业、总会屋等、假借社会运动等名义的不法分子、特殊智能暴力集团等及其他类似人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等"),且不属于下列任一情形,并保证将来亦不属于。

  • •(1) 暴力团成员等支配经营的
  • •(2) 暴力团成员等实质参与经营的
  • •(3) 为谋取自身或第三方不正当利益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等目的,不当利用暴力团成员等的
  • •(4) 向暴力团成员等提供资金等或给予便利等的
  • •(5) 董事或实质参与经营者与暴力团成员等有应受社会谴责的关系的

2. 本公司及利用者保证不亲自或利用第三方实施暴力要求行为、超出法律责任的不当要求行为、在交易中使用威胁性言行或暴力的行为、散布谣言、使用欺诈手段或威力损害对方信用或妨碍对方业务的行为及其他类似行为。

3. 本公司或利用者在对方违反前两款规定时,无需催告即可立即解除利用合同。此时,解除方对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应赔偿解除方遭受的损失。

第29条(禁止转让权利义务)

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利用者不得将利用合同项下的地位或基于利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担保。

2. 本公司通过合并、公司分立、事业转让或其他方式由第三方承继本服务相关事业的,本公司可将利用合同项下的地位、基于利用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利用者数据转由该第三方承继,利用者对此事先同意。

第30条(通知)

1. 本公司对利用者的通知,通过在本服务中公示、发送至利用者登记的电子邮箱或本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以电子邮件通知的,发送至利用者登记的电子邮箱后,视为在通常应到达之时送达。以在本服务中公示方式通知的,视为在公示时送达。

3. 利用者对本公司的通知,通过管理画面的咨询功能、发送至本公司规定的电子邮箱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 尽管有前述各款规定,依据第3条、第10条及第23条的通知,以发送至利用者登记的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

第31条(存续条款)

利用合同终止后,第9条(仅限未付使用费及迟延损害金相关部分)、第12条(仅限购买积分处理相关部分)、第14条、第15条第3款、第16条、第19条、第21条第3款、第24条第1款、第25条至第29条以及第32条的规定继续有效。

第32条(准据法及合意管辖)

1. 本规约及利用合同适用日本法律,并依日本法律解释。

2. 与本规约或利用合同有关的争议,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第33条(业务委托)

本公司可将与提供本服务有关的业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此时,本公司应对受托方进行适当监督。

第34条(使用环境及支持)

1. 利用者应自行承担费用和责任,准备使用本服务所需的终端、通信线路及其他环境。本公司不保证在本公司推荐环境以外的运行。

2. 本公司按本公司规定的范围、时间及方式,受理与本服务有关的咨询。

第35条(经由销售伙伴的申请)

1. 经本公司认可的销售伙伴(指代理店、介绍人及其他与本公司合作的事业者)介绍或代办申请的利用者,其利用合同亦在本公司与利用者之间成立,利用者向本公司支付使用费。

2. 销售伙伴无权代理本公司签订利用合同或收取使用费。

3. 销售伙伴对利用者所作的说明、承诺及其他表示中与本规约不同的内容,除经本公司书面(含电子邮件)承认的以外,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4. 参加本公司介绍计划或其他合作计划(以下简称"伙伴计划")者,适用伙伴计划注册画面及管理画面中表示的条件,并在不违反其性质的范围内准用本规约的规定。

第36条(可分割性)

本规约的任何条款或其一部分被判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本规约的其他规定仍继续完全有效。

第37条(正本)

本规约以日文为正本。本规约的译本与日文版不一致时,以日文版为准。

第38条(咨询)

有关本规约的咨询,请联系本公司网站登载的窗口(电子邮件或电话)。

附则

1. 本规约自2026年10月4日起施行。

2. 本规约施行前成立的利用合同,自2026年11月4日起适用本规约,在此之前适用原利用规约。

3. 第7条第2款及第14条的修订规定(2026年10月15日修订)自同日起施行。

4. 第7条第2款及第14条第5款至第8款的修订规定(2026年10月23日修订,会计保存数据的保存)作为不对利用者造成不利的变更,自同日起施行,适用于在同日尚未终止的利用合同及在同日前已终止的利用合同(以会计保存数据尚未删除的为限)。

原利用规约(截至2026年10月3日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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